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和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两级质监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主张,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两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两级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五)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六)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七)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第五条两级质监部门均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实施举报奖励认定、通知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不属于两级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两级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向两级质监部门重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情况和事实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