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这类案件与普通的侵权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是涉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多个环节,案件的管辖相对地要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除按照一般侵权管辖的原则来确定外,还应当考虑方便案件审理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地点作为管辖的选择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在实践中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时,主要有三点困难:
一是某一产品可能存在多个零部件由多个地方生产,然后在某一地组装成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产品的生产地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消费者购买的是成品而并非某个零部件或半成品,所以,只能以该产品进入最后生产工序的地点作为产品的生产地比较合适;
二是某一产品可能在多个地方都有销售,而作为管辖法院确定标准的销售地,只能是发生侵权案件的该项产品的实际销售地为准;
三是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否也同样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呢
因为,法律并未对此作专门说明,所以,关于一般侵权管辖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