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维修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维修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
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的方式。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维修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车维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 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维修而且维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 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在和经营者多次交涉不能和解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可到消协投诉,到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是根据事先约定到仲裁机构仲裁,这几个途径有不 同的特点,不要盲目去做。但到消协投诉成本是最低的,因为消协提供的是免费服务,而且它的宗旨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就等于得到了一个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