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离婚案件,判决解除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由于案中所涉及楼房存在权属争议,另案处理。
在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中,原告方(二位老人)提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
1、二位老人出卖原来房屋的协议书,证明原告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2、二位老人的儿子(即王某的父亲)与该房屋的原房主签订的买房协议书;
3、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办理更名过户时隐瞒事实,将该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被告李某提供了房屋产权监理处的房屋产权档案及房屋买卖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提供的其卖房协议书及其儿子的买房
协议书,只能证明二原告出卖的自己的房屋和其儿子曾签订过买房协议的事实,二原告现以此证明所争议房屋为二原告所购买,证据不足,二原告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婚姻官司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虽小,法律关系却很复杂,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何认定物权与债权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准确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灵活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类似案件胜诉的关键。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