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析称,该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甲中介公司与谢某在“私下与业主成交”中“私下”一词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谢某理解“私下”指直接与业主成交,“私下”成交的目的在于规避或者逃避交易佣金的支付义务。甲中介公司则理解为凡是未经其同意,无论谢某本人抑或通过其他房屋中介公司与业主成交的行为均系“私下”交易行为。法官称,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采纳了谢某的理解。由于周某与甲中介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并非独家代理,即多家中介公司均有权代理销售涉案房屋,在此情形下,作为消费者的谢某当然有权选择报价更低的乙中介公司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