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3月,因需要买房,缺少十五万元购房款,她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随后,唐女士接到银行通知,需找其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以为律师是为自己服务的,便按照银行的通知于2006年3月15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用。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抨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事后,唐女士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这名“孙律师”。
唐女士认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关于由她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银行要求唐女士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对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唐女士提出了几点理由:
第一,在唐女士购房及贷款的过程中,其从未享受过银行指定律师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帮助,也未曾收到过任何为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即便在唐女士交纳律师服务费后该指定律师也未曾按照规定向她出具正式发票,况且经唐女士查询得知该指定“律师”还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同时,该律师的存在也旨在为银行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帮助银行规避经营风险,收入的获取完全依赖于银行与其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可能为唐女士的利益提供服务。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关于由唐女士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要求唐女士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唐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首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银行在要求唐女士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时并未向唐女士说明律师是为银行提供服务的这一真实情况,侵犯了唐女士的知情权。其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银行要求唐女士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唐女士的自主选择权。最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银行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由自己受益且应由自己承担的律师服务费转嫁给唐女士承担,侵犯了唐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唐女士请求法院撤销《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条款并要求银行返还“按揭律师服务费用”380元并赔偿损失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