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从今年1月开始,那些卖了房无处落户的人可以暂时挂靠到“社区集体户”。但是,这些手续需要原房主本人申请并自愿迁移,对于那些原房主失踪、出国或者本人不同意迁户的,依然没有办法。
此前,江宁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涉及户口的买卖房屋纠纷案,但法院没有找到法律依据强制卖房者迁出户口,只能判卖房者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产生新的“户口老赖”,我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原房主先迁出户口的条款,但对于一些存心“赖户口”的人,这些条款根本没用。
警方一位人士表示,出现这些问题,根源是目前规范户口迁移的法律,是195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在当年,由于不存在产权交易等问题,所以没有规定户口的强制迁移问题。
最近几年,由于二手房交易火爆,为避免出现一套房屋内出现多个户口的问题,我市警方要求二手房交易时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出,新房主才能落户。但这种要求并不“强硬”,万一遇上“户口老赖”,警方也没办法。
在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看来,产生”户口老赖“的根源,不仅仅是法律空白,更因为户口承载了太多的社会福利,“上学、就业、社保……几乎所有的社会福利都是依附于户口的,法律不太可能规定强制迁移一个人的户口,因为牵涉到太多的利益重新分配,除非是对现行户籍政策进行改革,否则因附加利益而产生的‘户口老赖’就无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