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消费者常先生和朋友一起来到位于沈河区广宜街的一家饭店吃饭。结账后常先生和朋友们准备离开,当常先生就要走到门口时,突然脚底一滑摔倒在地,结果手臂被摔伤。众人一看,原来是地面有一处很滑的污物引起的。常先生等人找到饭店经营人员,要求看病并给予赔偿。饭店经营人员说是常先生自己不小心,摔伤与饭店无关,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常先生只好先自行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并于第二天找到了沈河消协投诉此事。
结果:沈河区消协新北分会受理了常先生的投诉,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解。最终,经消协人员的调解,该饭店经营者赔偿给常先生1500元钱。
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饭店地滑而引起消费者摔伤,饭店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