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本条是关于禁止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规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对相关概念作出了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引用法条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