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几年来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实践,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全文共26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执法主体和适用对象。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
第四条至第七条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总体要求,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遵守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收费管理做“项目实”、“服务实”、“管理实”。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形,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总行价目表、只收费不服务、将工作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办理承兑汇票、转嫁成本等。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正面引导主要包括明确收费项目、制定服务规程、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健全服务档案、完善收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可能导致违规收费的消极因素包括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明确、过于笼统等。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按反垄断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南》另附《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文件汇编目录》和《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列举了只收费不服务、超出价目表收费、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6大类17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代表一种违规收费类型,突出可操作性,为商业银行提供全面、明确、细化的指导,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指南。
《指南》以规范行政执法为切入点,总结了商业银行收费存在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问题,对收费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对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的情形逐条列举,根据执法实践进行归纳和解读,为商业银行日常操作提供参考,引导商业银行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监管,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系统整体上的规范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违规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也有利于统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尺度,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原标题:发展改革委发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