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上,家住吴中区的蔡先生去建行ATM机取款,取了三千元之后就走了。隔了五分钟,蔡先生连续收到了银行的几条短信,显示银行卡被分三次、每次五千,一共取走了一万五千元。这时候蔡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把银行卡忘记在ATM机里了,当即回到银行报了警。根据银行监控显示,在蔡先生离开ATM机后有名年轻男子张某在机器前共取了三次钱。当天晚上,民警根据线索在张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
根据张某交代,当天他也是去ATM机上取款的,蔡先生离开以后轮到他操作,他就发现机器界面上显示有张银行卡已插入,而且已经输好了密码,于是就产生了贪念取走了一万五千元钱。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看到这里,我们来普普法,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范畴,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可知,刑法中的信用卡是包括借记卡的,适用《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