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人身安全出现意外后有所保障,但保险公司现在的做法欠妥当。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害者考虑更多的是到最近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而不是去选择一家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的医院。”2月4日,张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困惑。
张先生说,2008年9月,他花800元办理了一份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2009年8月的一天,张先生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手指,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单位附近的常熟市广仁医院进行救治。“广仁医院是我们当地的一家民办医院,也是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我拿着广仁医院出具的江苏省常熟市医疗住院费用专用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广仁医院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看着自己花费的近3000元医疗费无法理赔,张先生难以接受。
张先生说,在办理该保险时,他在保险使用条款中注意到关于投保人到二级以下医院就诊不予理赔的规定。“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对医院级别的规定有推卸责任之嫌,人身安全出现意外是无法预知的,谁能保障发生意外后最近的医院肯定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而且医院的级别并不是标在注有医院名称的招牌上,患者又怎么识别呢?”张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