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东城区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共计494件,约占同期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数据显示,医疗纠纷案件数量自2004年起逐年大幅上升,每年增幅均超过18%,其中2006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环比增长高达43.42%。而仅今年上半年,该院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80件,同比增长了约16%,占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6%。另外,2004年至2008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审理天数超出180天的案件共80件。
据东城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该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则不断上升。与此同时,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如医疗转诊纠纷案件、医疗会诊纠纷案件、因医疗特需门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医疗器械药品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等。
东城区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患者与医院,患者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覆盖了医疗纠纷的全部案件类型,是医疗纠纷的主体。在医院作为被告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通常医院的医疗行为都具瑕疵。因此,法院往往都会判令医院承担部分责任,医疗纠纷案件中完全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为少数。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整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一般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对医疗纠纷案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专门调整医疗法律关系的法规效力位阶低,与一般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东城区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具体而言,当前法院在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完善表现在4个方面。首先,目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审理依据是《合同法》,但《合同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在确定违约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时没有明确标准。其次,由于没有专门调整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患者负担的举证责任过重。第三,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地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医疗服务合同所拘束。在医疗实践中,医院往往单方面设立了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第四,违约责任一般限于财产责任,因而违约之诉中原告患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原告患者的非财产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普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司法实践中进行这种区分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患者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法院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如果患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将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确定赔偿数额。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于《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这就导致构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患者获得的赔偿金额反而较少,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患者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不满。
据东城区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台规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标准。此举虽然有助于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解释》相冲突的赔偿标准,但难以从根本上克服法律冲突带来的审理难度。只有制定一部法律位阶较高、专门调整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才能够从根本上消解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此外,制定一部调整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别法,也是统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尺度,全面平衡患者与医院利益的重要手段。
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审理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情况,东城区法院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建立在法院协调下的相关方面共同参加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向当事人释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以及成员医院的名单,由当事人选择是否申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患者通过向相对独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能够对医疗行为有客观认知,对赔偿数额有正确预期,从而弥合患者与相关医院之间对案件的认知差异,缓和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增强裁判结果的认可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医患纠纷案件非诉讼与诉讼衔接研讨会,设想引入第三方,建立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将导致医疗纠纷审理周期较长的鉴定程序提到诉前进行,以减轻当事人诉累。
据介绍,西城区法院去年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71件,今年1至10月达到19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医患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从立案、开庭、鉴定、判决,一轮官司打来下,动辄一两年,患者不堪诉累易加剧矛盾。
研讨会上,西城区法院提出设想,建立与诉讼相衔接的,以北京市医学教育学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主持进行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制度。按照其设想,西城区各医院发生医患纠纷后,在医院和患者均同意,或者一方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申请进行调解。协调中心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副本后,指定一到两名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并召开专家会议。调解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分歧较大的,则终止调解,患者有权提起诉讼。如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在西城区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确保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西城区法院首次提出拟在医患双方都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鉴定单位进行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协商和解。如果不能和解,该鉴定结论将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这样做可减少因鉴定损耗的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
研讨会上,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协会、调解组织、专业律师、保险公司等各方的专家发表了意见。西城区法院表示,将听取各方意见,尽量完善非诉讼调解制度,给患者维权带来方便。
引用法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