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毛女士以手术失败为由要求北京市瀛美门诊部退还她医疗美容手术费,给付整容费1.5万元、误工费1.0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中,北京市瀛美门诊部提出因毛女士擅自删除了术前照片致使无法比对术前、术后情况,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毛女士与北京市瀛美门诊部分别提交了各自留存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北京市瀛美门诊部的知情同意书中特殊情况说明一栏有如下说明:术后可能发生双睑不对称、瘢痕反应、因上睑凹陷下垂明显眉眼距离长,可能发生重睑线、皱褶折叠不佳或多折、假体位置偏移等情况。出现上述反映院方予以处理,但费用患者自负。但毛女士的知情同意书中则无上述记载。
根据毛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北京市瀛美门诊部对毛女士进行的手术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手术费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毛女士双上睑明显凹陷,下颌假体位置轻度偏移,对外观无明显影响,其主诉疼痛,考虑为周围神经压迫症状。认为北京市瀛美门诊部在手术过程中操作方法基本符合常规,但院方因不能提供术前照片,致使无法比对手术前后双侧上睑凹陷的程度,且手术记录中对眶格脂肪的处理未明确描述,故不能除外由于手术操作的不当,造成其上侧上睑凹陷程度的改变,手术记录不详细、术中观察不足,在隆下颌术中,未对腔隙是否对称或均匀进行相关检查、术前照片保存不当。
法院认为,北京市瀛美门诊部所述因毛女士擅自删除了术前照片致使无法比对术前、术后情况,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毛女士的知情同意书中无特殊情况记载,故对北京市瀛美门诊部特殊情况记载内容法院无法采信。根据鉴定结论,瀛美门诊部确存在一定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毛女士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瀛美门诊部手术操作方法基本符合常规,目前毛女士双侧上睑下垂及双侧下睑眼袋已明显矫正,术后症状对外观无明显影响,且瀛美门诊部亦告知手术可能出现不理想或并发症的情况。故对瀛美门诊部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酌情确定为40%。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瀛美门诊部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所载的:若出现不理想或并发症情况,一年内可在本院治疗,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之条款限制了条款接受人的权利,约定内容应属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市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毛女士美容手术费4000元、赔偿毛女士后续整容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