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由于没有在术前明确告知手术的风险,在履行医疗合同时存在瑕疵,赔偿洋洋15000元。
洋洋因患有先天性小耳畸形,造成外耳道口缺失。没能给儿子一个正常的耳朵,是洋洋的父母多年来最为内疚的事。2004年初,他们得知上海某医院能通过耳廓再造术,对畸形耳朵进行整形,手术成功率颇高。于是洋洋的父母带着洋洋不远千里从宁夏老家赶到上海,并花了3万元接受整形治疗。
医院首先对洋洋进行左侧耳扩张器植入术。同年5月,医院又给洋洋进行了耳廓再造手术。经医院检查后,洋洋痊愈出院。术后,洋洋出现了皮肤溃烂、支架外露的情况。“我们对医院失去了信任,所以就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洋洋的父母表示,最终洋洋未能痊愈,由于术后支架外露伴反复感染,2006年4月,洋洋又来到了原医院复诊,将人工支架取出。
“原本想通过整形,改善面貌,谁知现在吃尽苦头,还留下了一块疤,这简直就是毁容。”洋洋的父母气愤地表示。其代理律师认为,孩子以耳朵再造为目的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但不仅未能达到耳朵再造、消除畸形的合同目的,反而因此造成了更严重的症状。且医院在手术前也未告知手术风险可能导致取出再造耳。
另外,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洋洋的血管变异,可能加大手术风险,也未及时告知家属。“医院术前术中对手术风险的隐讳,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剥夺了患者对是否继续手术的决定权。”律师告诉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