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饮用或食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料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既是食品又是药料的物品主要依照传统的习惯来确定,我国卫生部已经对这部分物品作了一个名录,主要包括蜂蜜、陈皮、枸杞等物品,既可以平常食用,也可入药。食品的营养要求是指食品要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此标准由国家卫生部门制定或由卫生部门批准颁发。达不到营养要求的食品是不能向消费者出售的。
2、专供婴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专供婴儿食用的食品国家对其有特殊的要求,既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营养标准。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批准颁布的卫生标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地方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只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对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产品质量中列入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由三部分组成,既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和细菌指标,但只有这类指标还不能解决在实际中遇到的所有有关卫生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每类食品卫生标准后都附有各类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对原料、生产用水、工艺流程等问题又提出一些具体规定,以保证达到标准的要求。婴幼儿抵抗力较弱,因此食品卫生法对婴幼儿食品的要求比较严格,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为了满足食品生产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的特殊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要求。如果经营场所和经营过程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就难以保证经营食品的卫生标准,甚至会危及人体的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条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过程)的卫生要求有:(1)保持环境整洁;(2)有相应的厂房和场所;(3)有相应的卫生设施;(4)有合理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5)用具必须保持清洁;(6)运输过程必须防止食品污染;(7)直接人口的食品必须有卫生包装;(8)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4.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其中第1款是指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食品不得加入药物。《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药物是用来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食品加入药物后可能会对个别患者有预防、治疗作用,但往往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按照传统既是药材又是食品以及作为调料的物品,这类食品依照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已有60余种;二是食品的强化剂,即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的天然的和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36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27条的规定。”而该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