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规定,消保委、消协等一切形式的消费者维权组织,都无权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如果消费者想打官司,我们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远远不够。”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想争取的,就是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包括青岛市消保委在内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调解只是解决消费侵权纠纷的最初手段,但是目前,许多消费者在调解不成功后,也不会通过起诉来走法律程序,而是采取忍让态度,自认倒霉,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如果建议函被采纳,消保委等维权组织就能以“原告”的名义代表消费者起诉。
据了解,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然而,它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同样作为“社会团体”,消保委、消协等没有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没有被赋予“代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因此,22家消费维权组织才联名递交建议函,争取诉讼主体资格。
建议函中提到,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因此,赋予消费维权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不仅能为消费者解决问题,还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根据建议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特定组织在代理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00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资格,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维权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同样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