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快递市场已呈日益火爆之势。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却一直没有收到,最后说丢了;虽然包装得很小心,但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十天半月也到不了目的地…… 如果遭遇这些纠纷,该怎样维权呢?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你予启示。 快递不快 难辞其咎 「案例」 2010年5月9日,沈红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300公里,三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客户等了20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沈红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12000元违约金。 经查询,发现延误系快递公司错填收寄信息所致。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成讼,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承当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之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杭州等地多次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黎阳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240元。 「分析」 法院支持了黎阳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黎阳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 霸王条款 当属无效 「案例」 2010年10月11日,郭娟从外地托运两台笔记本电脑回家。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此后,公司将电脑交给了租住在郭娟隔壁者,而该人收到电脑后即潜逃。因公司坚持以已约定“代签免责”而拒赔,双方成讼。 「分析」 快递公司被判赔偿。《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郭娟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法官提醒 为避免快递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对消费者而言: 一是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 二是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是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四是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五是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