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人: xxx,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身份证号码:440526197309180xxx
被 上 诉人: 海口市琼山区xxx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被 上 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被 上 诉 人:xxx,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95110090618(被上诉人五)
被 上 诉 人:xxx,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07050614(被上诉人六)
被 上 诉 人:xxx,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903160612(被上诉人七)
被 上 诉 人:xxx,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50714061X(被上诉人八)
被 上 诉 人:xxx:,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4195705070xxx(被上诉人九)
被 上 诉 人:xxx,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 上 诉 人:xxx:,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 上 诉 人:xxx,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 上 诉 人:xxx:,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80925061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200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一、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200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