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 、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4 、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5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依据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7 、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局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8 、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9 、 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