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0日晚22:30许,诉方徐某与几位朋友去被诉方酒吧处消费,不慎在坐位旁的过道滑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33550元,据医院预计后期治疗(拆取钢架)仍需28000元,加上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110000多元。几次与被诉方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均因金额差异过大,协商不成。于2010年4月22日,诉方来到鹿城区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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