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办法》要求,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指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