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1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为落实11部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昨天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首次明确提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责任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告重申此次惩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是: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通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的情节做了明确界定: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将被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失去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