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法院有无必要在事实查明中认定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法院有无必要在事实查明中认定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适用情形方面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也应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审查其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贯彻因需认定的原则。是否认定驰名商标,是是否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前提,只有在涉案商标属于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的商标即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且不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足以保护其案件中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时,才有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从诉讼程序而言,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属于案件事实争议的认定问题,而非法律关系争议的裁判问题,而单纯的事实确认不能做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判对象。
其次,对于“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域名侵权方面的内容。
在本案中,原告已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该商标仍处在商标注册的保护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利。因原告又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被告注册的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中具有识别性能的二级域名“美多电器”与原告注册商标“美多”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注册该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兜售,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该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界网站提示:如何辨别商标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可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大多数商标侵权行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也大多是以上的情况。这里要注意商标侵权的赔偿诉讼提起的时间。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2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商标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