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