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不科学及价格失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环境的因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现实的因素,还有历史原因。
第一,管理体制不成熟。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商品调拨、价格确定、供应方式等,都是政府确定的,都是政府的行为,当然不可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定价管理机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纵深发展和市场经济地位确立,95%以上的商品和绝大部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在赋予经营者价格决策权的同时,却忽视了经营者定价行为的管理和指导,经营者科学定价、规范经营者定价行为等的管理体制却没有及时建立健全起来或对原有管理体制未及时加以完善。如此,经营者随意定价行为时有发生,所定价格既不反映商品及服务价值,也不反映市场供求,科学定价及价格诚信犹如纸上谈兵。
第二,舆论氛围不浓厚。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诚信经济发育较晚,经营者普遍缺乏科学定价的意识和价格诚信道德理念。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虽然经营者的市场经济和价格诚信观念有所增强,但是,整体上讲,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科学定价及价格诚信环境并未真正形成,经营者没有真正树立起科学定价意识和价格诚信的理念。
第三,信息体系不完善。价格信息不对称是失信的经营者价格失信行为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目前,价格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是缺乏规范的价格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价格信息的市场开放程度不高,对价格信息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价格信息因各种原因未开放或全部开放,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的难度。二是价格信息中介服务行业发育较晚,而且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三是价格信息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更新不及时,价格信息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惩罚机制不健全。由于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价格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失信的监管力度不够大、覆盖面不够广;系统有效的价格诚信联防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失信者的“不良记录”得不到合法的收集和有效传播;大量的价格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经营者失信成本过低。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价格失信行为的发生,间接地打击了守信者的信心,扰乱了价格诚信道德的评价标准。
第五,行政立法不及时。目前,我国制定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价格法律法规,有的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但是,完整配套的价格诚信法规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现有的价格法律法规对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和价格失信处罚作了少而又少的原则性规定,而且操作性不强,相对于大量的价格失信行为而言,滞后的价格诚信立法,难以满足对价格行为规范、约束和制裁的需要。
第六,监督管理不到位。应当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是促进价格诚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然而,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监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监管的重点、热点、难点越来越多,受人力、物力等的制约,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不到位,而且重事后监督检查,轻事前事中的教育预防和科学定价意识、价格诚信理念的培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