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知名商品进行特别保护的规定。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外观,对于已经取得外观专利的商品,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尚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知名商品,只要其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也将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被假冒的商品应当是知名商品。
根据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2、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所谓“特有”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3、假冒行为造成了和该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后果。商品的经营者未经知名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