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且产品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简称5号令)规定,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要按照5号令的规定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试销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3、计税价格变动时在专用发票填开上应注意的问题。
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③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