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浦东新区的张女士,准备在松江购房,于2009年7月下旬,在松江看了几处房源后,她看中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7月25日其交付了购房定金4万元,满心欢喜的她随即想找一家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办理房贷手续,但恰恰事与愿违。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她,办理房贷手续,只能在该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不得到其他银行贷款。蔡女士听了后,气不打一处来,选择哪家银行贷款是我的消费权利,为何由你房地产公司指定,这不是侵害了本人的自主选择权吗?于是,她于7月29日拨打了上海市“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要求消保委替她主持公道,维护权利。
松江区消保委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于7月31日同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声称:确有其事,我们指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是为了加快贷款速度,方便消费者。消保委调解人员严肃指出,指定银行贷款的做法,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予纠正。但该公司又说,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是当前房地产行业的通行做法,不光是我们一家。最后,因消费者不愿放弃这套住房,选择妥协,愿意到该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调解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对经营者也规定了依法经营的义务。开发商指定银行贷款的做法,如果消费者没有异议或正有此意,则未尝不可;但如消费者要求自己办理贷款,开发商应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否则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把与银行捆绑合作的做法说成是“加快贷款速度、方便消费者、通行做法”,是不是有点牵强附会,这其中是否有“猫腻”,开发商应该心知肚明。作为弱者的消费者明知道自己有法定的自主选择权,但最终因不愿放弃看中的住房,只好选择由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显得那样的无奈,真是可悲、可叹!作为消费者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应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依法处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