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业公司不同意诉请。认为公司的酸奶生产有严格的程序,从未发生过霉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也不可能只就此一瓶,而应该是一批,公司也没有收到过相类似情况的报告。公司认为,酸奶存放对温度有特定的要求,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却发现有一瓶是放在常温状态下。因此,医药费与案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吴大妈生病是酸奶所致,也不能证明公司有责。在协商处理过程中,由于吴大妈要求过高,还说若不赔则向媒体曝光等过激之话。经查,该批号酸牛奶出厂时经检验,结论为合格。
法院认为,吴大妈投诉后,乳业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派员上门已确认酸奶内壁确有霉斑,但酸奶作为奶制品的一种对如何保存有严格的温度要求,如果存放不当,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吴大妈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其曾反映过酸奶质量问题,但公司售后服务工作人员上门仅对当日酸奶表象进行了确认,并不能认定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吴大妈确在医院就诊,但从现有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其陈述的肠胃病症系食用变质酸奶所致。鉴此,乳业公司作为奶制品的专业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及销售流程中应具备严格的操作程序,若存在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应是出现一批次或大量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情况,仅出现吴大妈一家购买的3瓶酸奶全部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常理,故对吴大妈要求支付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款的诉请,难以支持。另外,吴大妈以“结石宝宝”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批号的酸奶在出厂时已经检验合格,乳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乳业公司表示,虽然其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考虑到吴大妈系其客户,故同意将吴大妈产生的医疗费以补偿款的形式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