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马女士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充值卡。但到了7月底,她发现充值卡内的余额因超过3个月有效期而被停机了。“如果您3个月内没有充值,将不能再进行充值,并被视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马女士仔细查看了说明书后感到非常不解,“我3个月内的确没充值,但不是故意的,现在余额就这样被作废,实在不合理。”
专家点评对此表示,这是对消费者自主消费权的践踏,是经营者强加给用户的单方面格式条款。这种“视为用户放弃”的格式条款,是“排除对方权利”的不平等条款,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属于不当得利。
据中国消协调查,目前各国对充值卡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不设有效期,如日本较大的NTT公司;有的国家有效期设得足够长,如韩国KT公司发行的充值卡有效期长达5年;有的国家设定了激活措施,如德国,只要用很少的金额补充就能“激活”。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指出,电信企业托辞“国际惯例”,只是一种挡箭牌。
除了充值卡问题,市消保委公布的其他四类“霸王条款”分别是:个人资料不当使用问题、缔约过程不平等问题、合同用语表述不平等问题、捆绑销售中的服务与销售法律关系不清问题。
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格式合同的指导意见,积极研究落实市消保委的点评意见。市消保委主任胡正昌对5家电信企业主动接受点评的姿态表示赞赏,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拿出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