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刑法》第288条。《刑法》第28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是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送诈骗信息“数量达到前款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