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辩称,张某蔬菜大棚中混合种植两种菜,下面种的是芹菜,上面种的是油菜,油菜发芽快,挡住阳光,阻碍了芹菜发芽生长,常某认为大棚出苗不好,是张某种植技术有问题。
一中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十分重视,通过庭审前仔细查阅卷宗、庭审中详细询问当事人、庭审后认真讨论合议,全面了解本案的情况。在综合考虑本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虽然常某与研究所不予以认可,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推翻。与此同时,对于张某主张的闲置空地租金等其他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常某赔偿张某种子款、燃煤款等损失1万余元,种子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厂家,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保全,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农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农产品,如果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也应当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及时化解,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