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马连道分店内的珠宝专柜,看中了一只标价3.68万元的A级翡翠手镯,经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6000元的价格和被告假一罚十的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原告花6000元买下了这只翡翠手镯。但买回手镯后,原告就觉得该手镯有些掉色,于是就请其他朋友进行鉴定,大家均认为该手镯不是A级货。
为进一步确定该手镯的质量品级,原告于2005年7月3日拿着该手镯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求复检。经鉴定,检验人员口头告知该货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按假一罚十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但双方再三协商未果。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答辩,原告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因此,被告对该商品的质量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称争议商品购买于被告马连道店,但事实上,该商品的出卖方为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福地通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并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是在被告马连道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仅存在租赁关系,对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上,原告王某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王某认为,原告是在家乐福购买的东西,收据有家乐福的盖章,所以,坚持起诉被告。王某还认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与原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