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是给予消费者人本主义的关怀,对于弱势消费群体具有重大意义。
消费者的无条件解除权,目前有“反悔权”、“无条件解除权”、“无因解除权”、“冷却期制度”等称谓。它是指在特殊销售形态下,消费者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该权利是对网络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法,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我国实行网络消费无条件解除权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相对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相应立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因此,向消费者实行无条件退货制度,向消费者权益较高度倾斜是符合当前我国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其次,我国国内的不少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相类似的无条件退货制度。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早有类似无条件解除权的规定。
当然,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对参加一切远程交易和上门交易(尤其是直销交易)的消费者都赋予无条件解除权,不少国家和地区框界出一定的条件作为适用限制。
应当指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以事后救济为主,属于被动型模式,没有体现事前的预防性,这与全球蓬勃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向前移位的趋势已有相当大的距离。
从理论上说,由于生活性消费连接的是经营者和终端的消费者,经营者卖出产品寻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回报,此项收益亦可能支撑起经营者其他的事业,但单个消费者单项消费的反悔,对经营者来说影响轻微。但能否反悔却对消费者甚为关键,生活性消费的功能是使消费者获得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现实实用性尤其重要,所以需要给买受人留出一定的回旋空间,使其对自己的需要作出冷静的思索而后确认。
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在消费者权利一章中增加“无条件解除权”内容,即:“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后14日内,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商品的性质不适宜退回或者消费者已经使用的商品、造成商品损害等影响商品再销售的,不在此限。”
针对目前网购售后追讨难的问题,网络购物消费者需要提高维权意识,与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消费者应该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选择信誉度好的网站消费,不轻信广告;尽可能使用第三方付款方式,付款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注意保存网络购物相关凭据;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受到侵权,应及时投诉。另外,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