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予计算?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明确除外规定),这一问题并非那么明确,仍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冀民再终字第45号——赵存杰与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赵存杰的劳动合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赵存杰自从1995年开始在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上班,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1995年起计算,即1995年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赔偿金为109156元(3764元×14.5个月×2倍)。该判决也是认为,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赔偿金计算年限最早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1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仅规定了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并未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而且,之后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有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