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查看”是很多企业较为惯用的一种处分手段,通常是在员工出现违法违纪事实时,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工作的约束来要求员工反省自觉、纠正错误,同时由用人单位对停职员工是否继续留用及服务的岗位、职责、待遇等进行重新考量和判断。
与其他违纪处分手段一样,虽然都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体现,但毕竟涉及员工的劳动权利及劳动报酬,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范和保障,也就需要用人单位更加注意依据和尺度。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