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备注:备齐以上资料到社保局拿号开具一份红单通知书,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