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自主权过大,甚至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的情况。这相当于企业手里压了员工2个月的工资,一旦发生欠薪,会给劳动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需要停工的,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我国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自主权过大,甚至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的情况。这相当于企业手里压了员工2个月的工资,一旦发生欠薪,会给劳动者造成较大的损失。明确规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然而,要让好的规定真正发挥效力,还需要更加细化的配套措施。比如说,既然讲明“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那违反此规定的企业受罚就是理所应当的。但企业违规行为很多时候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有些企业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能按时发薪,而有些企业则是有意拖延;有的企业一年12个月中只有一个月没按时发薪,有些企业迟发薪水是家常便饭……如何界定企业的违规行为程度和是否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还需要有更加详细的举措。
另外,对于此类问题,有关部门一般都是先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再去进行调查。而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总是能忍即忍,百般退让。即便发生了工资迟发这样的“小事”,相信也很少有劳动者会去追究。因此,若要让这项规定真正“硬”起来,还需有关部门改变被动执法的局面,强化对企业的监督。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规定“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说明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正在不断提升;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若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应有功效,还需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加大执行力度上继续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