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你是属于下面的情况之一的,那么公司是不用对你赔偿的:
(一)还在试用的期间但是被证明了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的条件的。
(三)在公司工作期间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的。
(四)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者同时和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该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经过用人单位的提出后还不改正的。
(五)由于本法的第26条的第1款的第1项所规定的情况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只要是属于这些情况的,那么他的用人单位如果是有提前了30天,并且用书面的形式已经通知了这个劳动者本人,也或是已经多支付了这个劳动者的一个月的工资,那么也是可以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N1”个月的工资的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得病了或者是非工作导致的受伤,那么在规定的这个医疗的期间满了之后确定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也无法从事由这个用人单位的安排的其他的工作的。
如果这个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且经过了培训或是给他调整了工作的岗位,但是还是无法胜任工作的。
如果劳动合同在订立的同时所按照的客观情况有了一个重大的变化,从而造成了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而经过用人单位和这个劳动者的协商,还是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而达成协议的。
若是公司和你去协商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你也是赞同的,那么根据1年1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来补偿。
若是由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这个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1年2个月的薪水的标准来赔偿。
经济的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他的工作单位工作的年限,然后每满1年就付1个月的工资标准来向这个劳动者支付的,超过6个月但不够1年的,要以1年算,不到6个月的,要向这个劳动者付15天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工资如果是高于他的用人单位的所在的这个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通知的该地的上一年度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那么要支付他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这个职工的月平均的工资的3倍金额,而且给他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能多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