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挽留无效后,要求关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包括5000欧元的培训费及2万元人民币交通费的违约金。遭拒后,科技公司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关女士收到申诉书后,向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仲裁裁决后,关女士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员工去国外出差超过一个月的,领取出差补助,出差补助中包括当月工资。关女士月工资3000元,其出国前从公司领取2000欧元出差补助,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元,已超过关女士培训期间应得的三个月工资9000元,现关女士诉科技公司未支付培训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培训后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科技公司为关女士赴德国技术培训支付了5000欧元技术培训费和2万元人民币的机票款,上述费用均因培训而产生,关女士是直接受益人。关女士违反双方约定的五年服务期提前辞职,应当向科技公司支付包括培训费和交通费的违约金。但考虑到关女士在培训后已经在科技公司工作满一年,因此关女士仅应就她未服务的四年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关女士向科技公司支付4000欧元培训费及16000元的机票款。同时法院还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关女士本人主动提出,科技公司无过为由,驳回了关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