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方在法庭上认为,小伟是学校的走读生,在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了溺水死亡事件。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不存在过错。
实习单位辩称,小伟是在休息日自行参与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中溺水,与实习单位无关。
物业公司则认为沙滩设置了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的游泳戏水区域,还设有木护栏。小伟没有购买门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沙滩,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区游泳,他溺水的区域不在被告划定的可下水范围,溺水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
三个被告都不同意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费用表示同意作为对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不要求退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伟生前已年满16周岁,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判断能力及注意义务。小伟午饭饮酒后,在应当购票的情况下未购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金山城市沙滩,又翻越围栏下水游泳,最终发生溺水身亡的不幸后果,其本身显然对海滩的一些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无视的态度,缺乏安全意识,行为明显失当。小伟的父母要求沙滩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溺水事件是小伟在外实习期间发生,小伟的具体实习工作与学校的学习内容相关联,学校并不存在实习安排等方面的不妥,溺水事件与实习安排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学校对小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于法无据。小伟在休息日自行与实习单位的同事外出游玩,该活动并不是由实习单位组织,溺水事件本身也与实习内容无关,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依据不足。
就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伟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