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系一名贵州籍农民工,自2009年起就在永武高速公路连城段的工地上打工。2009年10月16日23时许,郭某到包工头李华住处催讨工资,因工资支付问题双方引起争吵,郭某气愤的从李华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向李华腰部,致其左右腰受伤。经法医鉴定,郭勇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被刑事拘留。
连城县法院刑庭在接到被害人李华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老乡,还是有调解成功的希望。由于郭某羁押在看守所,承办该案的李法官,当即到看守所询问了郭某的调解意向,郭某表示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且无能力赔偿李华索要的巨额赔偿款,故不愿意赔偿。提审完被告人后,李法官随即约见了被害人李华,李华情绪激动,表示要求法院要对被告人进行严惩,并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害人也有不是之处,自己也要深刻反省。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经过一番思索之后,李法官试着拨通了被告人家庭住址电话,接电话的是被告人年迈的父亲,由于老人家听力不好且普通话不标准,沟通甚为费力,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被告人父亲最终同意为被告人垫付一部分钱。
6月3日,法庭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法官从乡情的可贵、从农民工的不易、原被告人双方的过错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都触动很深。李华当即表示愿意减少赔偿款数额,郭某也对李华表示歉意,同意支付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郭某赔偿给李华30000元,李华也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郭某从轻处罚,前来参加调解的郭某哥哥当庭支付了15000元赔偿款。调解成功后,郭某和李华连连向李法官道谢,表示以后一定会和睦相处,成为相互帮助的好老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