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公司在行政诉讼时提出三点问题:一是“监察过程中程序简单、理由不充分、态度生硬、工作粗糙”;二是“说企业在劳动监察中不予配合、抵触、情节恶劣等毫无道理”;三是“处罚17000元缺乏依据和尺度”。
针对第一个问题,监察员在检查过程中会依法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的,还会邀请工会、基层组织等工作人员在上门检查时予以见证。本案中,根据上门检查时拍摄的录像显示,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对监察员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但监察员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操守,态度诚恳、程序合法。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调解员也对这一情况予以证明。
针对第二个问题,录像资料和见证人员的调查笔录都证明在整个执法过程该公司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事实。监察员上门实施监察时,遭到了鲁某等人的抵触与抗拒,只能将《监察通知书》、《调查询问书》留置在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接受调查询问。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但该公司亦未改正,且没有说明合理理由。
针对第三个问题,该公司经多次劝解并未改正,情节恶劣;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提出愿意配合,处理好投诉人吴某的投诉事宜,希望减轻处罚。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纳了听证意见,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