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张弓认为,从法律法规来看,休假制度已相对完备,目前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张弓还指出,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带薪年假作出的只是最低标准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降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否则这种约定就会因为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无论是“逢假必堵”的怪圈现象,还是“每假必争”的司法现状,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带薪休假制度中存在着落实不足、监督不力的问题。然而,一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带薪休假案中,劳动者的请求得到法院九成的支持率,又使我们看到,带薪休假不再是“镜中花、水中月”。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享受的法定休息权利之一。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旅游需求的增长,这项权利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重视。尤其是黄金假期中景点爆挤、高速爆堵的报道,再次使得职工带薪休假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其中涉及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已占45.2%,而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请求得到的支持率高达90%。
我国自2008年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此,带薪年休假成为法律的规定动作,而非用人单位的自选动作。今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明确提出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国民旅游休闲质量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