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亭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被聘任为产品经理并签订了书面聘任协议。不久后小亭怀孕,由于孕吐严重,小亭请了半个月病假。然而,等小亭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却收到了一份任免决定。决定中写道,由于小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免去其产品经理的职务,工资也从9000元降到了5000元。人事经理告诉小亭,如果不同意这个决定,只能辞职走人。小亭无法接受岗位和薪资的调整,又怕丢了工作,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而进行调岗和调薪,也需要提前与女职工协商。公司在小亭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免除其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工怀孕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产前检查,需要保证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若单纯以女职工怀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岗降薪是违法的,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就采取迂回方式。办案中,律师会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以照顾女职工为名,或以女职工因产检、休假没有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及相应的工作职责为由,认定女职工“旷工”“违纪”,单方为女职工调岗降薪,借此来降低用工成本。
若用人单位确实为照顾女职工需要调整岗位,应当在协商一致并保持不影响工资水平的前提下进行。若认为“三期”女职工严重旷工违纪,既应当举证证明违纪事实,同时应举证证明公司已经依据规章制度发出公示,并且送达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有效举证,则依女职工的选择或被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被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考虑到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用人单位应适当放宽其请假程序,如果女职工确实能够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书,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