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工而言,一方面,合法途径维权成本太高。异地讨薪取证难、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加之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再加之有关部门态度冷漠、相互推诿,一些农民工多是出于无奈,才采用各种“土”方法。
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一些极端的方法讨薪也是为了吸引大众和媒体的注意,希望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敦促欠款方将工资款项结清。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讨要工资应当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协商、向劳动部门举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解决。
为了讨要劳动所得,赵某等5名农民工没有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是将包工头挟持至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支付欠薪。此后,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赵某等5名被告人7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便包工头欠薪属实,但其仍享有人身自由权;虽然赵某等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但因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犯罪,不得不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