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规定一定的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如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长、经理等),无诉讼行为能力职工一方当事人的监护人等,不但赋予他们以代理的权利,而且要求他们承担代理的义务,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义务,也是法定代理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作为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既是他的法定权利,也是对单位应尽的义务,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单位承担。
作为职工个人的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代理权。在诉讼中,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们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时,却相互推诿责任,甚至有时延误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但这种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为法定代理人。
由于法定代理人不同于诉讼上的其他代理人,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他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