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社会保险待遇”即包括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隐瞒员工真实辞职情况,出具虚假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有人会觉得,不就是退回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再罚点款,不是很严重嘛!
我们继续看《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是指哪种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骗取失业保险金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犯罪。那么,诈骗犯罪的起刑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这一解释,骗取社保待遇构成诈骗罪的门槛仅为2000元,这一门槛并不高。现在,骗取失业保险金金额,很容易达到上述要求,从而构成犯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的人还会问,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是员工,好处是员工拿的,员工属于诈骗犯罪,而单位只是配合提供虚假材料,没有得到好处,不应该属于诈骗吧?我只能说,请不要忘记《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种单位没有得到好处的辩解,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此外,员工自己主动辞职,单位本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单位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表明是单位主动解除的,理论上员工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实务中,这种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事例屡见不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