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俊工伤赔偿案,从1997年至2001年,经历四年,仅过了三场仲裁,三场诉讼,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最终打赢官司,法院判决赔偿近30万元。
胡昌俊是重庆巫溪县贫困山区的女孩。1996年4月,年仅13岁的胡昌俊为了帮父母还债被老乡带到北京吉叶食品公司打工。同年12月6日,胡昌俊被安排到蔬菜甩干机上甩菜。由于过度疲劳和机器没有保护措施,他的右手不慎绞进甩菜机。当晚,他被送到积水潭医院。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双骨骨折(开放),又肱骨内外髁骨折,肘关节错位,又挠骨骺损伤,”“考虑截肢。”
我是在199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的胡昌俊。当时她躺在北京武警部队骨伤科医院的病床上,老板娘预付的一万元住院押金已经用完,主治医生认为需要三次手术胳膊可能保住。我没有过多考虑就接下这个案子。
接案后困难来了,公司拒绝再支付胡昌俊的住院费和生活费,并且不承认胡昌俊是这个公司职工,更不承认胡昌俊是因工负伤。非法雇佣童工不可能有劳动合同,胡昌俊也拿不出她在吉叶公司工作过和领过工资的证据。公安机关认为此案属于工伤,不归公安机关管,检察院认为吉叶公司是私人企业,不归他们管,法院认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他们不能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胡昌俊和吉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昌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
为了保住胡昌俊的胳膊,并获的医疗费凭证,我开始张罗胡昌俊的医疗费问题。
我先和医院领导协商,能否先给胡昌俊做手术,欠医院的医疗费由我担保。医院不同意。主治医生说:“我也想马上给胡昌俊做手术。交不上费,药房拿不出药来,我怎么治疗?”药房说:“没有收费凭证我怎么能拿药?”我又找我当时执业的律师所商量,能否由律师事务所垫付这孩子的医疗费,所里不同意,而且根本不支持我办这种不能收费,有没有胜诉把握的案子。我找到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领导接待的我,回答是:“没有医疗费收据怎么索赔?现在不是提倡律师法律援助吗,你们律师有钱,你先出钱给她治病吧。”在很多人眼里,律师是有钱阶层,律师办的每个案子都有钱可图,可是他们不知道,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只认钱才办事。
在四处碰壁的情况下,我急中生智找到中央电视台的一位记者帮忙。这位记者乘着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车来到医院采访胡昌俊。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车停在医院,自然会惊动医院的领导。记者突然将话筒对准医院院长,问:“像胡昌俊这样的孩子,无依无靠,一般医院都不会收治这样的病人,你们医院为什么在她交不起医疗费的情况下为他做手术呢?”面对着带有中央电视台标志的话筒,面对着中央电视台的摄像机,这位院长爽快地说:“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我们部队的光荣传统。治病救人要紧嘛。”我一推主治医生,主治医生说:“那我就去准备手术了。”院长说:“快去,快去!”
我准备直接接触吉叶食品公司,电话联系,吉叶公司老板娘金吉叶不接待我。我想找和胡昌俊一起工作过的小姐妹,老板娘早有准备,和胡昌俊一起工作的几个小姑娘都被辞退了,他们有的是四川人,有的是黑龙江人,有的是甘肃人,都没有具体地址,一个也找不到。
在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催促下,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此案。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找到吉叶食品公司,吉叶食品公司大铁门紧闭,不予配合。我邀请了记者去采访,吉叶公司以食品加工企业卫生安全为由不准进入。不管有没有证据,也只有硬着头皮进入诉讼程序了。
工人日报首先报道了胡昌俊的受伤情况。我拿着报纸和诉状找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室当然不能立案,我直接找到院领导,把报纸一递,请示这个事怎么办。没有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不能立案,这是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也不能立案,这也是法律规定。法院领导当时不能答复我,但是还是收下了我交的材料,答应和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
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商,决定由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先立案。
吉叶公司名为中外合资企业,实际是一个北朝鲜逃荒到东北的妇女,嫁给了东北一个老农民,夫妻二人在北京郊区租农民房开的一家做朝鲜小菜的家庭作坊。“中外双方”均不懂法律,还都不讲道理。
胡昌俊当时只有14岁,按照我国民法,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胡昌俊给我的委托书是否有效呢?这确实是个问题。本来应当由胡昌俊的父母写委托书的,可是他父母哪有路费来北京呀!我要是没有代理权,谁来为胡昌俊说话呢?我突然想起了京剧宋士杰。宋士杰为杨素贞代理诉讼,因没有代理权被被大老爷顾读说成挑词架讼,差点挨40大板。宋士杰急中生智,谎称和杨素贞之父有八拜之交,杨素贞是自己的螟蛉义女。问顾读:“女儿有难我这作干爹的该不该出头?”这才免了一场打,并取得了代理权。我也效仿古人,说:“胡昌俊的父母来不了北京,我是胡昌俊的干爹,我不代理谁代理呢?”仲裁员没有较真,对方也没有反应付过来怎么反驳。默认了我的代理权。
被诉人的答辩意见是:“胡昌俊是来我厂看望她老乡的,不是我厂招的职工。胡昌俊自称17岁不是13岁,不是童工。我厂没有安排胡昌俊干活,是她擅自动机器受的伤,不是工伤。公司已经为胡昌俊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治疗到此中止,胡昌俊可以回厂养伤,养好伤后在厂里干四年活,还清一万元医疗费后才可以回家。”
被告太不讲理了,我又没有任何证据进行反驳。只好采取不讲理的办法对付。我不和金吉叶辩论了,而是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仲裁庭同意裁定先行给付医药费、生活费。
对方表示:“不同意!”我说:“仲裁庭裁定,不需要你同意。”
对方说:“胡昌俊不是我厂职工,不是工伤!”我说:“今天我不和你谈这个问题。”
对方说:“我要上诉!”我说:“先予执行裁定,法律规定不能上诉。”
对方说:“这么判不公平,我不给钱!”我说:“我和法院已经联系好了,拿到裁定马上去申请强制执行。今天下午就可以封你厂子,封你帐号。”
在对方律师的配合下,被诉人终于明白,我虽然不讲理,但是讲法。被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同意调解。调解结果是:1。由被诉人补发胡昌俊1—-4月的工资共1200元,作为生活费;2。由被诉人去医院结算胡昌俊医疗费,并把胡昌俊接回单位养伤。3。待需要二次手术时,由被诉人在朝阳区为胡昌俊选择医院治疗。
达成了这种调解协议,本案终结。我即免除了举证责任,也解决了胡昌俊的住院费。
1998年春节过后,胡昌俊需要再次手术了,找单位要钱遭到拒绝,并把胡昌俊赶出单位,停发了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胡昌俊拿到入院通知单,又一次申请仲裁。这一次我们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吉叶公司履行调解协议,预付胡昌俊治疗工伤的住院费,承担护理义务,并给付近两个月的工资共600元。被诉人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决,支持了胡昌俊的请求。吉叶公司不服,但是由于费用不大,也没有起诉,被迫履行了裁定。
1998年10月,胡昌俊伤愈出院。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声援下,又通过一系列的办法,朝阳区劳动局为胡昌俊做出伤残鉴定,鉴定为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发了工伤证。
1998年11月,胡昌俊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这回要和吉叶公司算总账了。吉叶公司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定吉叶公司支付胡昌俊工伤津贴、残疾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共297751.21元。
面对近30万元的赔偿,吉叶公司不再沉默了,终于于1999年3月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只是申请先行给付一万元作为胡昌俊的生活费。拿到这一万元后再慢慢的和吉叶公司打官司。
开庭时,吉叶公司认为我始终没有拿出胡昌俊和吉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始终没有拿出胡昌俊的伤属于工伤的证据,这回一定要我败诉。没有想到,真正到了法庭上,我突然拿出了他无法推翻的证据。
证据一,199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为胡昌俊补发工资,并为胡昌俊治疗工伤。
证据二,1988年5月5日,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定吉叶公司为胡昌俊继续治疗工伤并支付工资。并写明对该裁定书如果不服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吉叶公司没有起诉。
吉叶公司没有想到这些东西会成为我的证据,当场表示不服。说::“这些东西都是你们自己搞得,我不认可!我有证据证明胡昌俊不是我单位职工。”
我的代理意见是: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起诉期为15日,现在裁决书已经下发两年了,吉叶公司没有权利对裁定书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预决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没有权力对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做出新的认定。劳动仲裁不属于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我出示的这些证据,即不许对方反驳,又不许法院审查。凭我“变”出来的证据,朝阳法院作出了与劳动仲裁裁决书同样内容的判决。
对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吉叶公司肯定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吉叶公司提出朝阳区劳动局颁发的工伤证违反法律程序,并于2000年3月以朝阳区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只能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朝阳区劳动局新任局长表示工伤证发的不符合程序并准备撤销。我听到这一消息吓坏了。工伤证如果撤销了,我这四年的官司岂不是白打了!胡昌俊可怎么办?我急忙跑到朝阳区劳动局,说服他们不能撤销工伤证,并承诺开庭时,胡昌俊列为第三人,我代理胡昌俊出庭,一定要保住工伤证。劳动局领导相信我鬼点子多,我出庭保住工伤证对劳动局也有面子,答辩不同意撤销工伤证。怎么证明工伤证合法可全指着我了。我硬着头皮答应下来,可是说实话,我心里一点谱也没有。
2000年7月,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我和朝阳区劳动局的干部都去了,吉叶公司的律师也去了,胡昌俊也去了。法官和三方代理人都很同情这个小姑娘,都愿意工伤证是有效的。用什么理由证明工伤证有效的任务就落到了我的头上。
我问吉叶公司的律师:“金吉叶怎么没有来?”回答:“法院打电话金吉叶不接,发传票她也不收,法院就给我打电话,我也找不到金吉叶就自己来了。”
主意有了!我们四方商定:法院没有给律师打过电话,律师不知道开庭的事。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按原告撤诉处理。法官又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传票,另行约定了开庭时间。吉叶的律师当然是以找不到金吉叶为由不来开庭,朝阳区劳动局的干部和我们开庭那天也不用来了。大家庆功一起去玩了。开庭时谁也不来,让法官自己唱独角戏吧。法官也知趣,干脆,当时就出了一份裁定书,认定行政诉讼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把裁定书的日子写成8月1日。提前领走,裁定那天谁也别来了。
拿到这份裁定书,胡昌俊的工伤证合法有效了!二审恢复审理,如法炮制,二审的裁定结果是:经合法传唤,上诉人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
2001年、2002年、两次强制执行,变卖了吉叶公司的两辆汽车,但是没有拿回多少钱。2003年,朝阳法院以吉叶公司已经解散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胡昌俊今后的生活仍然没有保障。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是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往往证据不足,他们又是诉讼中的弱者。律师代理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一是要有正义感,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二还要足智多谋,充分灵活的利用法律武器,挫败侵权者的狡辩。